王毓莹 史智军 著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和裁判规则解析 | 好书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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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其专业性强、疑难问题集中而备受瞩目。一线法官系统、深入地分解集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实务疑难问题,形成本书。全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诸多制度进行脉络式梳理,帮助读者条分缕析知识点以加深记忆。聚焦113个实务疑难问题,提炼137个裁判规则指引,提供了实用、精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法官审判思维和方法。助力法律从业者理清审判、研究的思路,把握判断、辨析的方向。
王毓莹 史智军•联袂出品
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合规与风险防控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挂职)。《公司法》修改组工作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1中国商法年度人物”。曾任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近20年,作为审判长与承办人办理的案件多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起草或参与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在《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期刊发表论文近百篇。史智军,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四级高级法官、第二届北京法院司法实务研究专家、北京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入选北京市政法系统“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才。独著《建设工程合同注释书》,参编《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等书籍3部。在《法治研究》《判解研究》《法律适用》等期刊、《人民法院报》等报纸发表论文、案例、评论等40余篇。━ ━ ━
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两种。前者一般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而签订的合同。后者一般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而签订的合同。
2.装饰装修合同可分为住宅类装饰装修合同和非住宅类装饰装修合同。住宅类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应界定为承揽合同,故施工人资质的缺乏不影响合同效力。
3.关于政府投资背景下的委托代建,代建方和施工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建设方(政府部门)和代建方之间的关系与传统委托合同并不相同,具有行政协议的部分特征,该种情形中,建议将委托代建关系与施工合同关系独立判断,即代建中的委托人与施工中的承包人之间一般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4.关于社会资本背景下的委托代建,一般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项下的“委托代建合同”,代建方和施工方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参照《民法典》对于委托法律关系的规范进行判断。
5.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判断,一般需要历经四个步骤:
第一步,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进而确定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第二步,查明法律关系性质,进而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专属管辖的广义施工合同纠纷范畴;
第三步,查明施工合同是否涉及专门管辖或特别因素,进而确定是否属于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四步,查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争议标的额、涉外因素等内容,进而确定应当由属地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6.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行使具有一定影响,但并不妨害实际施工人在程序上同时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是否需要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取决于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并无争议,则不会涉及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实际施工人是否产生约束力的问题;
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存在争议,因为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已经排除了法院对他们之间纠纷的主管,故应当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起诉。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主要包括了五个类别、十二种情形。与招投标制度相关的有三种:
依法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而另行签订的合同;
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合同。
与承包人的企业资质相关的有三种:
承包人无资质;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合同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
没有资质者借用资质。
与发包转包分包相关的有三种:
发包人肢解发包;
承包人转包;
承包人违法分包。
与行政手续相关的有一种:
发包人在纠纷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发包人能办而未办且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者例外。
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的有两种: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8.当事人约定的工期是否属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可参考《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结合当地行政监管部门的意见综合判断,一般而言,压缩的工期天数超过定额工期的30%可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9.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均不会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同性质的规划审批手续缺乏才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0.行政执法领域,2019年之后违法分包的认定,可归纳为五种情形:
其一,分包工程的承包人缺乏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
其二,分包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钢结构工程除外);
其三,分包专业工程之后再进行分包(劳务部分除外);
其四,分包劳务作业之后再进行分包;
其五,劳务作业计取费用超越劳务作业范围且涉及特定设备材料费用。
11.从统一法律适用、有效规制建筑市场角度出发,司法和行政机关在违法分包标准的认定上不宜差异过大。裁判者认定违法分包时可采取“原则参照”和“依据审查”相结合的规则:
原则上,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行政机关的意见作为重要参照;
审查上,要查明违法分包事实所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12.《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内容属于倡导性条款,总承包人对其所负担的债务进行再“处分”时存在的权利瑕疵不构成否认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经过建设单位认可并不影响分包合同的效力,但建设单位可依合同约定主张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关于挂靠,可从两个阶段辨识其主要特征:
第一个阶段主要体现为“披上外衣、借名订约”,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名义深度参与合同订立,比如参与招投标过程;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发包人磋商、签订合同。
第二个阶段主要体现为“自行施工,自负盈亏”,挂靠人虽可能依然借用被挂靠人名义,但实质上由其独立组织、完成工程的施工过程,并自负成本、盈亏。
14.关于转包,可从两个阶段辨识其主要特征:
第一个阶段主要体现为“名实相符、亲自订约”,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合同订立,取得工程施工的合同权利。
第二个阶段主要体现为“转手倒卖、他人施工”,承包人将工程“倒手”,全部转给他人施工,转承包人独立组织、完成施工过程,第一手承包人主要目的是赚取中间差价。
15.区分挂靠和转包的关键在于识别实际施工人和名义承包人是否存在资质“借用”关系,判断时主要依赖上文所述第一阶段,即两者之间是“披上外衣、借名订约”还是“名实相符、亲自订约”。因挂靠和转包在上文所述第二阶段存在诸多相似之处,故该阶段不具备区分二者的基础。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发包人并不知晓挂靠存在的前提下,如果挂靠人、被挂靠人主动选择暴露挂靠关系进而主张合同无效,司法实践应当坚持不能使不诚信者因合同无效而获益的基本原则,综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合理保护发包人的权益。
17.开工日期之不同载体的证明力大小顺序是:开工通知、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至于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签证文件,尚难以形成明确的优劣排序。但各种载体的证明力大小并非绝对化的逻辑排列,实践中尚需结合个案和施工惯例进行认定。
18.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节点工期违约金和总工期违约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如果上述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过高,可以考虑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减违约金数额。
19.当事人逾期索赔丧失的是实体性权利,但逾期索赔条款的适用应限制在一定范围。逾期索赔费用的,依照合同约定丧失要求追加付款或赔付金额的权利,但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或权利人存在合理抗辩事由者除外。逾期索赔期限的,依照合同约定将丧失要求顺延工期或缺陷责任期的权利,但权利人提出合理抗辩者除外。
20.依照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是建设单位,参加单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的一般流程可分为八个步骤:
第一步,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行检查,若合格,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第二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若合格,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步,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等文件进行检查,若合格,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第四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步,验收完毕,若合格,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若不合格,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步,建设单位申请取得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八步,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备案规定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1.竣工验收与行政部门主导的专项验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规划、消防等行政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认可是履行行政权、行政监管的表现,但不属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范畴。若专项验收未通过,建筑物一般无法投入使用。若查明是承包方的原因,承包方一般应承担相应的修复义务;若查明是其他参与方的原因,承包人虽可承担修复义务,但相应费用应当由责任方承担。
22.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联系主要有三个方面:
都不排除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对期限的自由约定;
都要求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承包人修复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相同。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主要有五个方面:
适用的规范依据不同;
期间的长短不同;
期间经过后法律后果不同;
违反保修义务后责任不同;
超出行政监管期限的约定条款效力不同。
23.以现有法律为基础,若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超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并非必然无效,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承包人认为其利益受损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以行业未来发展为基础,建议立法机构参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将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纳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24.如果采取发包人扣留工程款的方式,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一种约定的金钱担保,但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如果采取特定账户存入保证金的方式,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性质上属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十条规定的保证金质押,后续处理也应遵从该条规定。
25.关于合同无效与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关系,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有观点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与合同的效力无关,其属于法定义务、结算条款;另有观点认为,施工合同无效则质量保证金条款也无效,自应返还。综合考虑质量保证金的性质和目的、避免承包人因无效获得更大利益等因素,笔者倾向于认为,合同无效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26.除了当事人约定所形成的责任承担方式差异,“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这两个词汇并不是区分保修内容和责任性质的前提。“两期”之内保修责任的性质和内容相互重叠,至于因质量保证金被扣除或返还所导致的内容差异,虽反映了缺陷责任期的“使命”,但并未对承包人的保修内容和责任性质产生实质影响,其只是一种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7.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则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承包人负有维修义务,《民法典》中与之对应的法律依据是第五百八十二条。该条文的法理基础是瑕疵担保责任,也是建设工程保修责任的理论基础,故可推断出“两期”内保修责任的性质是瑕疵担保责任。
28.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责任的判断前提是适当区分建设工程的质量瑕疵与缺陷。关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缺陷、瑕疵,可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其他项目的缺陷、瑕疵,未有相关规范时,也可参考《产品质量法》进行判断。工程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能够证明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工程的质量瑕疵,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在工程本身的使用、发包人的合理期待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价值贬损。
29.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以合同为基础所产生的一般瑕疵担保责任结束,原则上不再对非缺陷性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的产品责任依然存在,对于工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或存在的危险,承包人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30.清单计价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工程发包人或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费用的计价方式;该种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定额计价是按照国家或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项目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数额,进而汇总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方式。两者在定价理念、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形式、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构成、计价依据等方面存在差异。
31.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时,应以鉴定意见中的造价总额作为承包人应得价款的基础;工程造价的组成项目仅是确定工程成本的技术性要素,不能成为区分不同施工主体获得不同价款数额的基础。
32.如果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或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就税金部分的损失应着重考察发包人的抗辩内容,并结合发包人、承包人各自的举证情形,将税金损失从发包人应付价款中全部或部分扣除。
33.对于当事人在挂靠或转包中约定的“管理费”,处理的一般原则是:
若已完成支付,则给付一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若尚未支付,一方请求履行的不予支持。
具体情形中,若发包人已将工程款直接给付被挂靠人、转包人,挂靠人、转承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被挂靠人、转包人不应扣除管理费的,不应支持;若发包人已将工程款直接支付挂靠人、转承包人,被挂靠人、转包人主张挂靠人、转承包人支付管理费的,不应支持。
34.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金,因违约方迟延付款时,利息属于守约方必然产生的损失,故在衡量守约方损失的基础上调整违约金数额即可,无须再就利息单独主张。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利息且利息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可同时主张违约方赔偿损失。
35.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倾向于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是法律直接赋予特定权利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受偿的权利,无须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明显的担保属性。
36.订立合同时,如果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和挂靠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相关的价款和优先受偿权;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挂靠人作为实际付出成本的主体,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相关的价款和优先受偿权;发包人可向挂靠人、被挂靠人主张共同承担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责任。
37.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且数额明确,应以约定的支付时间(质量保证金除外)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发包人拖延结算时,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和逾期未提异议的后果,应按照约定内容推断出应付价款时间,并以此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发包人拖延结算时,如果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但未约定逾期答复后果,应以起诉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如果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但产生结算争议,且无法认定哪方存在过错或者双方均存在过错,应以起诉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38.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需以诉讼或达成折价协议为限,除此之外,承包人以发函的形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无积极意义,发包人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也无实际价值。
39.优先受偿权成立于承包人形成合格的“工程成果”之时,一般早于建筑物买受人办理预告登记的时间,且预告登记的并非不动产物权,而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故预告登记不能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0.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扣留工程款形式)享有优先受偿权虽为多数观点,但该观点也伴随着很多实践难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若与承包人提前交纳保证金、银行保函等形式相比,扣留部分工程款具有发包人不愿接受的优先受偿性,那么发包人将可能摒弃该种形式,进而导致该种形式的质量保证金失去市场。
其二,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时,存在操作层面的难题,比如:如何针对同一工程确定多个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平衡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和尚未到期的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利益?
编者注:鉴于篇幅所限,在摘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裁判规则指引时有删节。未尽完整的部分,敬请以纸质书为准。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 ━ ━ ━ ━
第一章 建设工程概念、识别及管辖
第一节 建设工程概念的梳理与辨析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建设工程”
(一)《建筑法》中的“建设工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建设工程”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建设工程”
二、司法实务中的“建设工程”
(一)专业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建筑法》调整的范围
(二)装饰装修是否属于《建筑法》调整的范围
三、“建设工程”内涵界定的现状反思
(一)《建筑法》的规制范围有待拓展
(二)多部门监管之间有待进一步协调
(三)同一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待进一步统一
(四)专业概念的适用需要进一步规范
四、“建设工程”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一)建设工程的专业概念和范围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建设工程”的专业边界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与“体内”相关合同的关系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
(一)《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
(二)民事案件案由体系中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合同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一)农村建房相关制度梳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关系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一)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关系
(二)劳务企业资质改革及其对合同性质的影响
四、建设工程合同与装饰装修合同
(一)装饰装修相关的规范梳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与装饰装修合同的关系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与“体外”相关合同的关系
一、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一)实务中的分歧观点
(二)本书的观点
二、建设工程合同与委托代建合同的关系
(一)委托代建相关的规范梳理
(二)委托代建合同性质的观点梳理
(三)本书的观点
【裁判规则指引】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的判断规则及相关问题
一、施工合同之管辖判断的一般规则
(一)主管:确定是否存在仲裁协议
(二)专属管辖:确定是否属于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
(三)专门管辖:确定是否属于专门法院范围
(四)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或高院受案范围
二、施工合同管辖相关疑难问题
(一)仲裁协议与实际施工人起诉的主管判断
(二)诉讼标的额的确定与级别管辖
(三)合同未履行、债权转让与专属管辖的适用
(四)单独签订结算协议与专属管辖的适用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二章 施工合同效力
第一节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梳理及分析
一、施工合同无效的类型化梳理
(一)《民法典》之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施工合同之无效的十二种情形
二、企业资质等级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一)企业资质等级的改革情况
(二)企业资质等级与施工合同的效力判断
三、通谋虚伪在“黑白合同”效力判断中的应用
(一)通谋虚伪与“黑白合同”的界定
(二)通谋虚伪在“黑白合同”效力判断中的应用
四、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判断标准
五、低于工程建设成本与施工合同效力的关系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二节 “许可证”与施工合同效力关系的梳理及分析
一、“许可证”相关制度梳理
(一)传统“四证”的含义及流程关系
(二)传统“四证”的改革趋势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含义及其申请
二、“许可证”与施工合同效力的观点梳理
(一)传统“四证”与施工合同效力的观点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与施工合同效力的观点
三、“许可证”与施工合同效力关系的分析
(一)传统“四证”与施工合同效力关系分析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与施工合同效力关系分析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三节 违法分包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标准的梳理
(一)法律、法规与违法分包的认定
(二)行政监管与违法分包的认定
(三)司法实践与违法分包的认定
二、违法分包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司法和行政机关在违法分包标准认定上不宜差异过大
(二)司法认定违法分包时可采取“原则参照”和“依据审查”相结合规则
【裁判规则指引】
第四节 违法分包与合同效力的认定逻辑及具体判断
一、违法分包之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推理
二、行政执法领域六类违法分包行为的司法判断
(一)关于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行为
(二)关于第三项行为
(三)关于第四项行为
(四)关于第五项行为
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行为与合同效力
(一)建设单位认可与分包合同签订之关系的相关规范
(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之分包行为的行政执法标准
(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之分包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五节 挂靠的演变、表现及其与转包的关系
一、挂靠的演变及其分布领域
(一)挂靠的历史演变
(二)挂靠的分布领域
二、挂靠的“双重”表现及司法认定
(一)行政执法中的挂靠
(二)司法实践中的挂靠
三、挂靠与转包的区别
(一)转包的内涵
(二)挂靠和转包的区分
【裁判规则指引】
第六节 挂靠与施工合同效力关系的再认识
一、挂靠与施工合同效力关系的主要观点
二、挂靠与施工合同效力关系的判断思路
(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的规范本意
(二)通谋虚伪理论与挂靠关系的“误会”
(三)对于发包人“躺枪”的回应
(四)本书的观点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三章 工程工期
第一节 开工日期相关规范、载体及争议问题
一、开工日期之相关规范梳理
(一)部门规章
(二)国家标准
(三)示范合同文本
(四)小结及分析
二、开工日期的载体形式
三、开工日期争议及认定规则
(一)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
(二)开工日期之不同载体的证明力规则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二节 竣工日期相关规范及认定规则辨析
一、竣工日期之相关规范梳理
(一)部门规章
(二)地方性规范文件
(三)示范合同文本
(四)小结及分析
二、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关系
(一)两种主要观点
(二)本书的观点
三、竣工日期争议的处理规则
(一)司法解释与合同约定的关系
(二)“推定”竣工日期的规则分析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三节 工期延误的类型化梳理与工期违约金问题
一、工期延误的类型化梳理
(一)延误与延期的概念使用
(二)工期延误类型化梳理: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
二、节点工期与总工期的违约金适用
三、工期违约金与诉讼时效计算起点
(一)起点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还是竣工结算之日
(二)起点是约定竣工之日还是验收合格之日
【裁判规则指引】
第四节 索赔期限的性质及相关问题
一、索赔期限国际规则及在我国施工领域的发展
(一)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索赔期限内容
(二)索赔期限在我国施工领域的发展
二、索赔期限的性质
(一)关于索赔期限性质的代表性观点
(二)本书倾向性意见
三、逾期索赔的法律后果分析
(一)实践中的代表性观点
(二)本书倾向性意见
四、逾期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一)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二)逾期索赔和违约责任的适用关系
(三)一点反思
【裁判规则指引】
第四章 工程竣工、质量与保修
第一节 工程质量相关的验收种类及流程
一、工程质量验收的种类梳理
(一)交工验收
(二)阶段验收
(三)专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规范及流程梳理
(一)竣工验收的相关规范
(二)竣工验收的流程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二节 竣工验收与专项验收相关问题
一、竣工验收合格的判断依据
(一)验收合格之“凭证”相关的两种观点
(二)竣工验收合格的判断依据
二、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关系
(一)专项验收的改革趋势和制度目的
(二)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合格之间的关系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三节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发展脉络及关系
一、“两期”在我国的发展脉络
(一)缺陷责任期的发展脉络
(二)质量保修期的发展脉络
二、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关系
(一)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联系
(二)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裁判规则指引】
第四节 “两期”计算起点及超范围约定的效力
一、“两期”计算起点的依据梳理
(一)“两期”计算起点的具体情形及相关依据
(二)发包人拖延验收与保修期的起算
二、一点反思:现行“两期”计算起点的矛盾
(一)基本原则与推定结果的矛盾
(二)“推定”竣工日期在“两期”计算中的应用
三、一点建议:统一“两期”的计算标准
(一)对于《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九条第二项的理解
(二)关于统一“两期”计算起点的建议
四、“两期”期限之超范围约定条款的效力
(一)质量保修期之超范围约定条款的效力
(二)缺陷责任期之超范围约定条款的效力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五节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展及性质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展脉络
(一)规范性文件中的质量保证金
(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质量保证金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交纳和保管方式
(一)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二)质量保证金的保管方式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性质
(一)质量保证金性质的主要观点
(二)质量保证金的性质界定
【裁判规则指引】
第六节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与合同状态及利息的关系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与合同状态的关系
(一)合同解除与质量保证金返还关系的分歧
(二)合同无效与质量保证金返还关系的分歧
(三)本书的观点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与利息计算
(一)质量保证金利息在示范文本中的变化
(二)质量保证金返还时利息处理的实践观点
(三)本书的观点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七节 “两期”内保修责任的性质及其履行
一、重要参照: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关系争议的简单概括
(二)我国立法中瑕疵担保责任的主要特征
二、“两期”内保修责任的性质
(一)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二)本书的观点
三、保修责任的履行
(一)“两期”内的保修内容和责任分析
(二)保修义务的履行主体与最终责任主体
【裁判规则指引】
第八节 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的责任认定
一、保修期限与合理使用期限
(一)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二)其他工程和部位
二、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责任认定的实践观点
三、对现有制度的一点反思:区分瑕疵与缺陷
(一)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之归责理由的规范梳理
(二)瑕疵与缺陷的内涵及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
(三)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的责任判断:区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一节 工程造价及合同的价格形式
一、工程造价及相关术语
(一)工程造价
(二)工程计价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
(一)直接费的含义、组成及发展历程
(二)间接费的含义、组成及发展历程
三、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
(一)基本概念
(二)清单计价中强制性条款的发展
四、合同价格形式
(一)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二)单价方式、总价方式、成本加酬金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二节 无资质承包人应得价款与间接费及税金的关系
一、无资质承包人应得价款与间接费、税金的争议
二、间接费和税金判断的两个视角
(一)工程造价项目的技术含义
(二)承包人应得价款确定的法律原则
三、间接费和税金支付的确定规则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三节 工程价款结算中“管理费”的处理思路
一、“管理费”的性质界定
二、“管理费”处理的争议观点
(一)肯定类观点
(二)否定类观点
三、“管理费”争议中的双重误解
(一)工程价款和管理费处理规则的误解
(二)合同无效与不法原因给付后果的误解
四、“管理费”的处理思路
(一)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
(二)“管理费”的处理思路
(三)一点补充:关于违法分包
【裁判规则指引】
第四节 工程价款之利息与违约金的关系
一、利息与违约金的内涵
二、利息计算及其与违约金关系的争议
(一)利息计算标准的争议观点
(二)利息与违约金适用关系的争议观点
三、利息与违约责任、逾期履行义务的关系
(一)利息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二)逾期还款和逾期付款中的利息规则
四、现行规范的实然选择和相关思考
(一)违约金和利息的处理规则
(二)未作约定时工程款利息的处理
【裁判规则指引】
第六章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一节 优先受偿权的发展及性质
一、优先受偿权的发展脉络
(一)《合同法》阶段
(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阶段
(三)《民法典》阶段
二、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争议
(一)性质相关的四种学说
(二)本书的观点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二节 优先受偿权主体相关问题
一、优先受偿权主体确定的基本规则
二、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与优先受偿权
三、挂靠人与优先受偿权
(一)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关系
(二)挂靠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四、实际施工人与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一)实践中的分歧观点
(二)本书的观点
五、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与优先受偿权
(一)实践中的分歧观点
(二)本书的观点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三节 优先受偿权成立及行使期间相关问题
一、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一)实践中的分歧观点
(二)本书的观点
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性质
(一)实践观点梳理
(二)本书的观点
三、《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含义
四、优先受偿权之起算时间的类型化梳理
(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与第四十一条的关系
(二)优先受偿权起算的类型化分析
【裁判规则指引】
第四节 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及方式相关问题
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一)催告程序是否必须
(二)工程性质与可折价、拍卖的关系
二、承包人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后果
(一)实践观点梳理
(二)本书的观点
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和途径
(一)工程折价的含义
(二)工程拍卖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五节 优先受偿权追及和对抗效力相关问题
一、优先受偿权追及效力问题
(一)实践观点梳理
(二)本书的观点
二、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消费者、特定被征收人的关系
(一)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起源和发展
(二)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顺位
(三)优先受偿权与特定被征收人权利的实现顺位
三、优先受偿权与预告登记的关系
【裁判规则指引】
第六节 优先受偿权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关系
一、优先受偿权与质量保证金关系的争议
二、质量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伴随的难题
(一)质量保证金是否为工程价款
(二)质量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伴随的难题
三、本书的观点及反思
(一)本书的倾向性观点
(二)关于质量保证金定位的一点反思
【裁判规则指引】
附 录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4.23修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4.23修订)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12.29)
三、地方法院规定
河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1)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11.4)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8.15)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6.1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11.9)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3.16)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5.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4.1.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节录)(2013.9.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8.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4.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6.22)
往期回顾
王毓莹主编:《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判规则》
王毓莹 史智军 | 涉商品房消费者之执行异议之诉的若干要件分析
司法实务|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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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一盏小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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